“花”样生活新体验 北京大兴区让月季走进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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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sīfǎ)保护工作,持续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xíngzhèngànjiàn)综合审判改革,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
在“六一(liùyī)”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zhījì),法治日报记者(jìzhě)聚焦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奔赴办案一线调查采访,通过回顾案件(ànjiàn)办理,展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实践。
从5月26日起,法治日报法治经纬版在“好案例·法镜明(fǎjìngmíng)”专栏中推出涉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权益保护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父亲把房子送给孩子后还能要(yào)回吗
北京(běijīng)昌平法院: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父亲将房子送给自己年幼的女儿,过段时间还能(néng)要回来吗?
北京昌平居民何志强(化名)与妻子离婚后,取得了女儿(nǚér)(nǚér)何娇(化名)的抚养权。何志强将一套(yītào)房产赠与了时年4岁的女儿,两年后,其又以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024年2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qījiā)人民法庭对何(duìhé)娇诉何志强(zhìqiáng)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应返还何娇。何志强提起上诉(shàngs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不久,人民法院案例库(ànlìkù)收录了该案。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前往昌平法院对(duì)该案办理细节进行了深入采访。
以监护人身份过户房产(fángchǎn)
2015年(nián)3月(yuè),何志强与陈某(chénmǒu)结婚。一个月后,女儿何娇出生。一年半后,何志强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何娇归何志强抚养。
2019年12月,何(hé)志强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了4岁(suì)的何娇,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11月,何志强又以(yǐ)何娇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何娇的母亲陈某认为,何志强的这(zhè)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随后,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rén),以何娇的名义将何志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hétóng)无效。
庭审中,何志强称,当初之所以将房屋(fángwū)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应当(yīngdāng)认定为赠与,自己的行为(xíngwéi)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自始至终都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屋又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对(duì)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属于对女儿财产的侵吞或处分。
何志强(zhìqiáng)称,陈某的生活作风一直存在问题。离婚后(hòu),陈某借看望女儿的名义居住在案涉房屋(fángwū)内,并(bìng)表示自己离婚不(bù)(bù)离家。陈某在此期间与多名男性保持暧昧关系,并与一人有短暂的婚姻。陈某为了个人私利,扬言要通过争夺孩子(háizi)抚养权的方式霸占案涉房屋,还多次与自己发生争执,到亲属家中吵闹,给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将案涉房屋又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出于对孩子财产利益保护,不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损害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财产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王丽媛和(hé)同事前往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当时何志强两次办理(bànlǐ)房产过户时的材料(cáiliào),证明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均由其一人签字,前妻陈某对此不知情。
王丽媛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2019年12月何(yuèhé)志强(zhìqiáng)将房产转移登记(dēngjì)至女儿名下,双方之间(zhījiān)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biǎoshì),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二是2021年11月,房产又转移登记至何志强名下,何娇与何志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jiāodiǎn)一,何志强作为完全(wánquán)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tōngguò)签订赠与(zèngyǔ)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páichú)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gāi)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bù)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王丽媛说,何志强辩称其系为规避风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何娇名下,双方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意见,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而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jiānhùrén)应当(yīngdāng)按照最有利于被(bèi)(bèi)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wài),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娇仅6岁(suì),仍属于无民事行为(mínshìxíngwéi)能力人。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chāoch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何志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yǒulìyú)未成年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xíngzhèng)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王丽媛说,法院最终认定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何志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yǔyǐ)返还,判决(pànjué)支持了何娇的诉请。
何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fǎyuàn)维持原判。
监护人代理权(dàilǐquán)应受限制
据了(le)解,2020年修订的(de)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其中第七项规定为“妥善管理(guǎnlǐ)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yuánzé)”。
王丽媛告诉记者,监护人代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实施民事法律行为(xíngwéi)(wèi),涉及监护人监护职责范围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两层关系,既要考虑监护人是否有权行使此类监护行为,还要考虑监护人的(de)行为是否属于(shǔyú)妥善管理和保护了(le)未成年人财产。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会(huì)被认定为无效。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获利益(lìyì)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有效,未成年人获取利益的结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行为完成进度来看,监护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即赠与行为已(yǐ)经完成,监护人一般不得对赠与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dìng)(guīdìng),赠与财产完成过户登记后已具备(jùbèi)对外公示效力,无法定原因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本案中,何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身份代女儿(nǚér)与自己签订赠与(zèngyǔ)合同,将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jǐn)有4岁,但法律(fǎlǜ)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de)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王丽媛认为,还应警惕未成年人成为父母(fùmǔ)逃债的工具。本案中,何志强(zhìqiáng)曾提及其将自己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办理过户登记至(zhì)女儿名下的目的是(shì)规避生意上的风险,虽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但其提出的抗辩意见足以引起警惕。当存在监护人的债务未清偿而将自身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形,需要根据未成年子女权益和债权人利益(lìyì)进行综合考虑,不能(bùnéng)简单以保护(bǎohù)未成年子女为由而认定赠与合同效力。
本案中,2021年签订赠与(zèngyǔ)合同时,何娇(jiāo)仅(héjiāojǐn)年满6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xíngwéi)能力人(rén),何志强作为其(qí)直接抚养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何娇合法权益的(de)(de)角度代替何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现何志强通过自行签字、办理赠与手续等行为将案涉房屋从何娇名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何娇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何志强的该行为严重(yánzhòng)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置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fǎxuéyuàn)教授、博士生导师
促进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需要从多方面(duōfāngmiàn)提供保障,包括维护其合法的财产(cáichǎn)权益。毋庸讳言,财产权益是(shì)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物质条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不当处置不仅仅是对其财产权利的损害,更可能影响其全面健康发展的利益。为此,我国(wǒguó)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通过明确监护人(jiānhùrén)的法律义务来维护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进而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zàinèi)的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屏障。
在很多人眼中,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等方面依赖监护人(jiānhùrén),因而监护人理应全面控制并(bìng)支配未成年人的(de)财产。这(zhè)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从法律地位上讲,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与(yǔ)监护人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是平等的,在享有财产权利方面也是平等的,只是因为其心智还未完善,因而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所限制。法律设立监护制度,旨在(zhǐzài)解决未成年人因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而在生活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以维护其生活利益,但(dàn)并不能因此认为被监护人的财产权从属于监护人的财产权。这就是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dìyīkuǎn)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bùdé)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法理根据。
对于一些受传统家庭观念影响的(de)人来说,法律如此规定不符合中国家庭的实际情况(qíngkuàng)。在他们眼里,家长照顾、培养自己的孩子,对孩子的财产进行占有(yǒu)和支配是理所应当的。从现实情况(xiànshíqíngkuàng)看,这种观念及做法很(hěn)有可能损害孩子的发展利益。例如,目前离婚(líhūn)率居高不下,离婚后一些未成年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如果其财产权益被不当处置,那么,就很可能使其在教育等方面受到影响。
法律在监护制度方面特别强调维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是(shì)基于对社会矛盾和家庭纠纷(jiūfēn)客观分析、审慎判断的(de)必然之举。围绕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wèichéngniánrén)财产利益的纠纷来看,来自家庭外部的侵害情形是比较少的。这类(lèi)情形往往是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不法侵害行为,监护人及家庭通常会给未成年人以(yǐ)较为充分的保护。相较而言,监护人不当(bùdàng)处置受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情况(qíngkuàng)比较多,除了(le)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缺乏必要的重视和尊重外,有时是因为家庭支出、投资、对外借款等原因不当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例如(lìrú),监护人用(yòng)未成年人财产购买车辆,监护人会以家庭共同使用为名来说明处置的合理性,但这种做法仍可能违反(wéifǎn)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属于一种不当处置。有时,监护人可能是出于使未成年人财产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处分行为,例如进行投资,对此,从民法上(shàng)看似乎并无不当,但如果其用未成年人财产进行投资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也可能被认为违反了上述法律义务。
对于(duìyú)非(fēi)家庭成员的监护人,其在维护未成年人(wèichéngniánrén)财产权益方面,更应准确认识并履行法律义务,不能简单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lìyì)”为由擅自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此,未成年人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察机关也应加强监督,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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